1.监狱什么病可以保外就医

2.心包积液到底严不严重啊?

心包结核需要吃多久的药_心包结核治疗对于肝硬化的影响是什么意思啊

以下文章摘自:百家号

肝硬化晚期还能活多久?

肝硬化主要是因为多种原因而引起的肝脏损伤,肝硬化患者的治疗效果以及自身的意志直接决定了,晚期患者的寿命。到了肝硬化晚期,患者的基本代偿能力已经失去了,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的话,那么就很快就会死亡,如果患者积极的配合医生治疗就可以延长寿命,从而提高了生活的质量。患者要有能够战胜疾病的信心,选择正规医院配合医生治疗,及时排除内心的恐惧和不安就可以延长其生命,治疗更达到更佳。

肝硬化的饮食治疗原则有哪些?

1、肝硬化患者平时可以多吃一些秋刀鱼、沙丁鱼、金枪鱼等,这样可以防止出血的症状,因为这些鱼里面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有利于降低血小板的凝聚性。

2、肝硬化患者一定要控制钠盐的摄入量,尤其是对于出现腹水的患者来说也要控制盐和水,这样可以防止肝腹水。严重的肝硬化晚期患者每天的水量要控制在1000毫升以内。

3、肝硬化晚期容易出现消化道大出血,所以在饮食方面应该以容易消化细软为主,取少量多餐的原则,尽量不要吃一些油煎、坚硬、干类的食物,吃饭时不能过快,不然会导致食品对血管的摩擦,引起上消化道的出血。

4、当肝硬化晚期患者出现肝性脑病时,一定要严格控制蛋白质的摄入量,这样可以减轻氨的形成,防止了肝昏迷,适当的为身体补充热量,要注意水电解质的平衡,可以攻击充足的维生素和糖类,高蛋白以及充足的维生素,注意营养的均衡,脂肪量不能过高,不然会加重肝脏的负担。

温馨提示

平时要合理安排作息的时间,要保证充足的睡眠,防止出现便秘,这样才可以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同时也不能吃一些对肝脏有害的药物,千万要戒掉烟酒,注意身体的保暖,防止出现感染,避免吃一些容易引起食管破裂的食物。按照医生的嘱咐来服用药物,按时按量服药,定期去医院做随访。

监狱什么病可以保外就医

肝硬化是一种肝脏疾病,代表着我们体内的肝脏发生了一些不好的方向的变化,但是引起这些变化的原因,这是由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己找来的,那么对于肝硬化患者来说,肝硬化的形成原因是什么呢?

1、肝炎:在我国,性肝炎肝硬化的病因是最常见的,我们称为肝炎后肝硬化。这类肝硬化中以乙型性肝炎和丙型性肝炎发展而致的发生率最高,甲型肝炎一般不会引起肝硬化。肝硬化主要是经过慢性肝炎演变而来的,从性肝炎发展到肝硬化,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

2、酗酒:酗酒和长期过量饮酒会导致肝硬化。酒精对肝脏的直接破坏乙醛代谢。酒精中毒而致的肝硬化在我国不为多见,仅占5%左右。酒精所致的肝硬化多经过脂肪肝这一阶段,脂肪肝进一步发展成为肝硬化。饮酒量多、时间长和经常酗酒者易导致这种类型的肝硬化。

3、化学毒物和药物:肝硬化的形成原因?长期应用某些药物,如康泰克斯、四环毒等,或长期接触类似磷、砷、四氯化碳等化学毒物会引起肝炎,最后也可演变成为肝硬化的病因之一。

4、肝脏淤血;一些心脏疾病,如:充血性心脏衰竭,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可引起肝脏血液回流障碍,导致肝脏长期充血,缺氧,肝细胞损伤,最终导致肝硬化。

5、胆汁淤积:胆汁淤积引起的肝硬化是罕见的。在临床上分为两种,一种是肝内游淤积而引起,多与自身免疫有关。另一个是肝外胆管阻塞性肝肝硬化,多是因为肝外胆管阻塞引起胆汁淤积所致,常与先天胆道畸形、胆管结合、胆囊手术后胆管狭窄等因素有关。

6、血吸虫病:在血吸虫流行地区,血吸虫病患者肝脏的汇管区蓄积大量血吸虫卵,刺激胶原纤维过量合成,造成病理性修复,最后发现至肝硬化。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很多小的疾病一旦不治疗,或者是治疗不及时都很有可能引起肝硬化,比如吸血虫病,还有肝炎,这两种疾病对于肝脏来说都是能够造成非常大的损害的疾病,尤其要注意。

心包积液到底严不严重啊?

正在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性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Ⅲ期。

四、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续集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证、尿崩证、柯兴氏综合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证、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证。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证,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手指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奇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证。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笥肿瘤或者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证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扩展资料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刑罚执行人性化的具体表现,是彰显人道精神的一项法律制度。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狱外医治,但也有的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于法外。从司法实践来看,保外就医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首先,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特别是对保外就医规定了鉴定医院、决定机关以及不予保外就医的情形,但依然存在一些漏洞。

依照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规范》规定,看守所、监狱本身就可以决定是否保外就医,而检察机关只能事前列席会议,事后得到备案,并不参与决定。

保外就医,事实上就是由监管方(监狱、看守所)一方决定,缺乏透明和公开。

其次,应明确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由指定医院作出病情鉴定,依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标准来确定罪犯是否保外就医。

但因各种疾病情况十分复杂,《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如何判断难度较大。

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统一的《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管理办法》,明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标准,做到每个程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权力的滥用。

在决定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伤残范围时,应当有检察机关的法医在场,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

再次,对保外罪犯的监管也急需完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决定保外就医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需要保外就医,应将《暂行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但实践中发现决定机关很少与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出监后,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罪犯释放后很容易脱管。

按照法律的规定,保外就医人员疾病痊愈刑期尚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但实践中公安机关限于人手很少对此定期不定期进行复查,这就使一些罪犯虽已痊愈,却难以收监执行。

对此,一方面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考察及查找、抓捕的职责。

比如规定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情好转或表现不好的,由住地公安机关先行羁押并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并负责将保外就医的罪犯定期送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扣除罪犯执行刑期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监狱依法按规定执行。

另一方面,将保外就医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部门全程监督管理,治疗完毕及时收监,确保“保得出、收得回”。发现弄虚作、骗取保外就医的,要撤销保外就医的资格,将罪犯及时收监,并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最后,“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一个必备环节,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罪犯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保外就医之后即成了“自由人”。

对此,应当建立鉴定医师准入制度和从业医师培训制度,完善违法鉴定刑事追责制度,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审判以后的阶段。

此外,按照取保候审制度的要求,规定担保人的民事、刑事责任,由取保人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盖章;当监狱或公安机关考察保外罪犯发现其擅自外出或下落不明时,取保人不提供任何线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百度百科--保外就医

进行心包的彻底剥离手术,大部分患者可获满意的效果。少数患者因病程较久,有明显心肌萎缩和心源性肝硬化等严重病变,则预后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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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包积液是一种较常见的临床表现,尤其是在超声心动图成为心血管疾病的常规检查方式之后,心包积液在病人中的检出率明显上升,可高达8.4%。大部分心包积液由于量少而不出现临床征象。少数病人则由于大量积液而以心包积液成为突出的临床表现。当心包积液持续数月以上时,便构成慢性心包积液。导致慢性心包积液的病因有多种,大多与可累及心包的疾病有关。

治疗措施

(一)内科治疗

对于治疗方案缺乏统一的意见,大多取决于治疗者的个人经验。药物治疗包括应用激素、抗炎药、抗结核药以及其他病因治疗。在没有症状时也可以不用药物而予以观察。

心包穿刺可减轻症状,可抽取心包内液进行分析以助于诊断和治疗,但其本身的治疗效果并不确切,已不是主要的治疗手段。

(二)外科治疗

手术治疗的目的在于解除已有的或可能发生的心包堵塞,清除心包积液,减少心包积液复发的可能,防止晚期心包缩窄。

本病在诊断明确、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可行心包引流及心包切除。

1.经剑突下心包引流 操作简便迅速、损伤较小、近期效果明确,肺部并发症较少,适宜危重病人、高龄病人;但术后心包积液的复发率较高。为减低复发率,可增加心包切除的范围。

经剑突下心包引流的方法已有160余年的历史,在本世纪70年代始将其称为心包开窗。然而,心包开窗的治疗机制,只是近数年才得以明悉。研究表明,在持续充分引流的基础上,心外膜与心包之间出现纤维粘连,心包腔消失,是心包开窗具有长期疗效的原因。

经剑突下心包引流的技术:切口起自胸骨下端并向下延伸,共长约6~8cm。正中切开腹白线上段,显露并切除剑突。钝性分离胸骨后壁与心包前壁之间的疏松组织。以外牵开器显露上腹部切口,以一直角拉钩拉起胸骨下端。切开心包前壁,吸除心包内液。将心包切除约3cm×3cm,完成心包开窗。经切口旁另作一小切口放置心包引流管。缝合切口。心包引流管留置4~5d。

2.经胸心包部分或完全切除、胸腔引流 本方法引流完全,复发率低。由于切除了较多心包,减少了产生心包积液和产生心包缩窄的根源,因此手术效果确切可靠。但手术损伤较大,可能出现肺部及切口并发症。

心包部分或全部切除的手术操作:可经胸骨正中切口,亦可经做左前或右侧开胸。

⑴部分切除:上方起自心包在大血管的反折处,下方近膈肌;左右向两侧切除达两侧膈神经前方1cm。

⑵全部切除:上方起自心包在大血管的反折处,下方至膈心包的中点;右侧切除至右膈神经前方1cm,左侧切除至左肺静脉,注意保留左膈神经勿受损。

心包切除后引流管经胸腔引出,术后保留4~5d。

3.使用胸腔镜(vats)的心包切除、胸腔引流 可在较大的范围切除心包,损伤甚小,引流满意。术后并发症较少。但较复杂。

应用胸腔镜行心包切除的要点:病人全麻,气管内双腔管插管,右侧卧位,右侧肺通气,左侧胸膜腔开放、左肺萎陷。首先经第七肋间穿入10mm套管针以扩张肋间径路放入胸腔镜摄像机。行胸腔内探查。然后沿腋前线经第六肋间放入钳夹器,经第五肋间放入剪切器。在手术中可应用约8cm水柱持续正压的二氧化碳吹入以使肺萎陷并保持之,以利于显露心包。辨认膈神经,在其前、后方各作切口,切除心包共约8~10cm2。注意勿伤及左心耳。钳夹出切除之心包片。在心包切除处放置引流管经肋间引出,术后保留2~3d。

手术效果

评判手术效果的标准包括:①是否出现有症状的复发性心包积液;②是否出现心包缩窄;③是否出现再次心包手术的指征。

慢性特发性心包积液的病人经外科治疗后,症状缓解,心包积液大多消失。

目前认为,上述几种心包切除的范围有明显区别。但在手术的近期效果上未发现有明显区别。如果综合考虑到手术的效果和损伤则胸腔镜手术优于剑突下引流。对于不同术式的选择主要依据病人的整体状况和外科医师的经验与习惯。在远期效果,剑突下心包引流的复发率略高于经胸手术;而胸腔镜手术的结果还有待观察。